元宇宙系列 | 元宇宙商业合规——元宇宙游戏经济系统设计的监管红线

元宇宙系列 | 元宇宙商业合规——元宇宙游戏经济系统设计的监管红线

作者:杨诚 王茂玮

本文共计4775字,阅读需约12分钟

元宇宙游戏的表和里

元宇宙产业序列中,游戏行业可谓备受瞩目,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和人才加持。作为元宇宙行业发展的桥头堡,元宇宙游戏的概念是最早成型的,也是最早随着《头号玩家》等优秀影视作品为公众所接受的。在现有的商业实践和发展愿景中,元宇宙游戏与传统电子游戏逐渐展现出两个方面的重大差别:首先,该类游戏具有更身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影视作品中玩家只要一戴上交互设备就能进入一个真伪难辨的“灵境世界”,这样的体验相信是所有人都期待已久的。其次,元宇宙游戏具有与传统游戏截然不同的经济系统,它是元宇宙游戏得以正常运转并可以持续吸引玩家的重要底层设计。主流元宇宙游戏经济系统支持玩家对其游戏数据及虚拟财产享有完整权利,玩家能够以虚拟财产兑换现实收益,实现从“Play for fun”到“Play to earn”的过渡。沉浸式体验和全新经济系统,二者互为表里,定义着元宇宙游戏的现状和发展。

目前,各种沉浸式体验的相关技术发展虽捷报频传,但仍与市场所期待的能够提供“真伪难辨”的体验感有不小差距。对此,我们似乎只能等待技术的进一步迭代升级。另一方面,元宇宙游戏的经济系统则早已有了不少影响深远的实践。在元宇宙这一概念被广泛重提之前,区块链技术早已在游戏行业生根发芽,并生长出了一批在世界范围内都颇具影响力的区块链游戏。这类游戏的共同特征是以区块链这样一种去中心化、无法篡改的记账系统保证游戏玩家享有其在游戏中产生数据资产和所获虚拟财产的相关权利,保证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以及后续交易的有序、透明和公允。同时,通过与以太坊等公链的对接实现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双向兑换。这样的经济系统颠覆性地重塑了玩家与游戏运营方的关系,使得玩家享有了空前的自由度和自主性。然而,也正是因为玩家的自由度和自主性,区块链经济系统在结合不同的游戏设计时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也远远大于传统电子游戏。

一、高额回报的诱惑

在元宇宙游戏序列中,与NFT化虚拟土地开发、交易相关的游戏内容一直深受市场青睐。如果一款元宇宙游戏系统中设定的土地数量是有限的,新玩家想要加入游戏又必须拥有土地,那么游戏中的虚拟土地就与现实世界中的不动产地块一样具有了稀缺性。随着游戏玩家数量日益增加,其虚拟土地价值也会跟着不断增长。同样,游戏中的NFT化道具甚至虚拟游戏币,在一定设定下也都将成为具有升值潜力的虚拟资产。资产有了,炒家也就应运而生。于是我们看到一些游戏项目渐渐忽略了画面的精美度和可玩性。相反地,他们以高额收益为诱惑,以元宇宙游戏资产升值高额回报为噱头,号召潜在玩家与投资者将资金投向元宇宙游戏的虚拟财产中。对于游戏制作和运营方来说,这样的炒作往往可以在短期内大幅提升游戏的知名度和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然而,类似将游戏虚拟资产金融产品化的设定,在目前国内法律实践环境下可能将触碰到监管红线。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列举的业务活动包括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因此,元宇宙游戏中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的虚拟资产交易都存在较高风险被认为具有非法性。

类似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呼吁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该份倡议进一步向国内公众和相关行业揭示了以NFT土地、道具等虚拟资产炒作为主要卖点的元宇宙游戏所具有的风险隐患。

进一步的,采取区块链经济系统的游戏通常会通过“游戏白皮书”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系统设置,而此类白皮书往往会包含介绍游戏道具具有资产属性、具备增值潜力、可与虚拟币兑换等易于被定义为“集资信息”的陈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分析来看,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前述白皮书的设定无疑会进一步做实经典区块链游戏经济系统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游戏运营方被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较大。即使不构成犯罪,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目前也采取一律禁止的态度,故具有区块链货币或游戏道具类金融工具化经济系统的游戏运营在我国难以合法开展。

二、庞氏结构的枷锁

衡量一款游戏成功与否的决定性指标在于玩家数量,为了吸引玩家,游戏厂商可谓各显神通,在众多营销手段中,有一种历史悠久但历久弥新的方法屡现奇效。回溯至二十世纪40年代,当美国加利福尼亚维生素公司(California Vitamin Company)的管理者惊喜地发现公司大量的新增销售收入来源于销售员的亲友推荐以及消费者的口口相传,并探讨如何形成固定机制进一步奖励相关人员时,其也许并不能预见这类多层次销售机制(Multi Level Marketing)对后世的深远影响。在绝大多数追求短时间完成销售组织裂变和消费者增长的架构中,我们或多或少都能看到这类多层次销售机制的身影或其变形。这一销售模式的底层思维直指人性,稍有不慎就将打开潘多拉的魔盒,被冠名为“金字塔销售”(Pyrimid Selling)——在我国法律中,它还有一个更为国人所熟知的名字——“传销”。

对比《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的描述[2],我们不难发现,区块链相关技术能够为传销架构所提供巨大便利,因此采用区块链系统作为游戏经济系统的元宇宙游戏则成为适配传销组织发展的理想温床。

首先,区块链技术中的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可以实现在交易信息实时公开透明的同时,保证交易账户信息的高度加密,从而兼顾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与账户信息的保密性。这一技术特征一旦用于传销,就可以实现组织内人员身份信息的匿名化和隐蔽化。甚至,同一自然人身份的人员可以注册多个账号以伪装成更为庞大的销售组织,从而更轻易地博取新参与者信任,吸引其加入传销组织序列。

其次,即便多数元宇宙游戏都给予玩家免费的参与机会,但如果玩家希望享有更高级别的游戏权益(特别是获得报酬分配的权益),则需获得特定的游戏通证,而该类通证的获取方式往往直接对应虚拟货币或法币的支付。该项设定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入门费”的交纳。

另外,“团队计酬”可以说是传销组织快速发展的最大自驱动力,参与者可以按照一定层级顺序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发展人员实现销售额为依据获得报酬。区块链相关的分布式账本与智能合约技术可以使传销组织内上下层级关系以及分账机制更为固化,并自动执行。一旦组织规则确立,任何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使得“团队计酬”更为便利。即使相关人员脱离传销组织,其仍有较大可能可以按照既定规则赚取原组织内的报酬或返利。

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3]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禁止的“诈骗型”传销是一种并不以真正有价值商品销售为目的,而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考虑到元宇宙游戏物品或道具的虚拟属性,即便以NFT技术作为支撑的数字商品之财产性权益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但实践中相关虚拟财产的有价值性仍难得到执法机关的普遍认可。这也使得开发者背负了游戏经济系统被认定为“诈骗型”传销的原生性风险,稍有不慎,便将跌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三、以小博大的疯狂

早期区块链游戏当中,还有一类宠物游戏风靡全球。大致规则为玩家通过某种随机机制获得宠物,宠物可以与其他宠物进行合成获得后代,后代会随机拥有某些特征。在该类游戏中,具有某些稀有特征的宠物往往受到玩家的极力追捧,参与玩家可以通过拍卖、游戏内部交易或二级市场兑换等手段将区块链宠物变现换取高额区块链货币或法币。此类游戏中,玩家获得宠物、宠物合成均需消耗一定游戏资源作为对价,游戏资源则往往可以通过区块链货币或法币购买获得。这样的新颖玩法使得玩家疯狂涌入,以获得稀有宠物为目的,甚至为此耗费重金,游戏厂商自然赚的盆满钵满。然而,这样的射幸类游戏机制存在较大涉赌博类犯罪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理论界对赌博行为性质及特征认定的主流观点,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将财物押在以未发生的偶然事件决定的输赢关系上的行为。赌博行为通常表现为三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为参与“比输赢”的活动,需向活动组织者交付一定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赌注”);2.活动中的“输赢”由偶然性因素决定,且输赢所对应的后果差异巨大,行为人存在“以小博大”或“全盘皆输”的可能性;3.行为人的最终目的为赢取大额收益。上述特征中,判断行为人目的是否为盈利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得利益,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存在盈利可能(即使可能性极低),则存在涉赌风险。

在区块链宠物游戏中,获得宠物或宠物合成需要玩家消耗一定资源,故存在“赌注”;宠物稀有程度不同价值相差巨大,故存在“以小博大”或“全盘皆输”的可能性;玩家获得稀有宠物后可以通过拍卖等手段交易而获得虚拟货币或法币,故玩家客观上存在盈利可能。因此,赌博的行为特征在区块链宠物游戏中几乎不可避免。不仅仅是区块链宠物游戏,包含抽卡、随机奖励等涉幸奖励机制的游戏均有一定涉赌风险,但与普通游戏不同的是,使用区块链经济系统的游戏往往可以更方便地将奖励进行交易变现,因此相对普通游戏具有更高的违法风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设定一定的赌博方式、规则,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的行为。由于具有涉幸奖励机制的区块链游戏可能涉赌,游戏厂商则可能因提供涉赌游戏、设定规则、组织人员参与涉赌游戏并因此营利而涉嫌开设赌场罪。

结语

本文梳理了区块链游戏中几种经典的经济系统设计,并对其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下的合规性进行了分析。总体看来,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这些区块链经济系统的设计都可能不同程度地触及监管红线,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元宇宙游戏的打造者们在设计经济系统前,无疑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增加玩家自主性的同时,尽可能避免游戏沦为炒作、传销、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工具。毕竟在主流语境里,游戏的核心价值还是其对于人们精神世界的丰富而不是物质资产的积累。

愿元宇宙游戏都能有一份有趣的灵魂和一颗跳动着的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植德元宇宙与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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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员会

合伙人:郭晓兴、何京、李筠怡、时萧楠、汪闻超、王妍妍、王海青、杨诚、赵芸芸

本期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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