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 | 智能合约 从代码之治到法律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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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西北工业大学 王延川

随着智能合约在金融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日渐重要,其是否需要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成为首要问题。对此,多数人提出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属性。一方面,区块链具有分布式、防篡改和算法属性,这些特质帮助智能合约解决了交易中“信任缺乏”的问题,进而让智能合约实现“去中心化”目标;另一方面,有人认为智能合约不需要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智能合约的所有条款都经预先设定并由代码自动执行,从而拒绝了法院的介入。但是,也有人认为智能合约需要在“中心化”的场景下运行,因为代码必然存在漏洞。而区块链技术目前还不完全成熟,并且现实中的交易非常复杂,智能合约依然会受到人类行为的影响。为了限制不公正交易以及保护交易弱者的利益,智能合约应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下。

2016年6月,以太坊上运行的智能合约“The DAO”受到黑客攻击,以太坊开启了中心服务器功能,通过“硬分叉”方式对合同效力进行修正。该事件打破了智能合约“去中心化”架构,引发实务界对“代码即法律”的热议和质疑。以太坊通过修改区块链协议共识来解决合同当事人利益损失问题,但最终并没有解决智能合约的技术逻辑与法律逻辑冲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该冲突。该事例说明智能合约的外部干预是一种客观需求,但干预的路径和界限目前却不甚清晰。因此,检视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研究法律介入路径和方法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智能合约纳入法律之治的契机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架构不同,它建立在区块链平台之上,由匿名主体通过代码确立权利义务。合约主体具有匿名属性,即合约双方拥有数字身份,彼此难以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主体匿名性对现行合同法律体系形成了挑战,并且纠纷发生时如何识别交易主体的身份成为一个难题。除此之外,合约的内容具有代码属性,而代码具有确定性特征,但也具有不稳定性。例如,以太坊事件的问题并非来自于区块链,而是来自于合同代码的漏洞。这使得发生纠纷时如何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变得非常困难。同时,合约是通过在某个平台(如以太坊、根链)安装合同软件,然后通过代码自动判断执行合约的所有条款,包括违约和合约条款。为了避免交易结算的混乱与成本的问题,合同记录会存在区块链上。这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划分合同责任与平台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了降低智能合约的主体风险,需要机构对用户进行监管。对于重大的金融交易需要建立身份验证机制。二是建立智能合约自然语言备案机制,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引入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引入代码识别技术支持,法官与律师可与计算机专家密切合作,以确保代码能准确体现交易者的自然语言。由于代码本身必须具有非常高的确定性,其在每一个执行的节点上,必须产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因此,代码编写非常关键,必要时可以引入编写人员的注意义务。三是构建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对交易者和平台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明确划分,其目的是让平台成为交易的监管者,同时促使其尽职尽责。当然,具体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智能合约纳入法律之治可行性及架构分析

关于智能合约纳入法律体系的可行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研究者主张,智能合约未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智能合约具有不稳定性,还需通过更多“试错法”进行检验,过早地介入会压制其发展或者让其转入“地下”;另一方面,智能合约“防篡改”技术特征与法律规制相互冲突。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观点并不能成立。前者放大了智能合约的技术缺陷。一方面,通过自然语言缔结合同依然存在风险;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智能合约具有不稳定性,才需要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中进行规制。后者过度相信智能合约的技术优势,认为技术精确性带来的必将是公正的结果,而忽视了技术存在缺陷,以及技术在由人控制时也会产生错误等情形。

区块链追求“去中心化”的理念,但在实践层面并未完全“去中心化”。所谓的“去中心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用一种中心取代另一种中心,但该种中心化解决方式未能规范化,恐怕会产生不利结果。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平台依然不能解决危机,最终可能引入第三方、法院或者行政机构进行解决。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智能合约的规制,可以从“两个关系”和“三个方向”展开。“两个关系”是指从交易者身份角度将商事或金融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涉及消费者的企业对企业交易(B2B);另一种是企业对消费者交易(B2C)。在前一种交易中,由于企业实力相当,司法机关可以尽量不介入。在后一种交易中,由于智能合约的运行会剥夺消费者的“反悔权”,司法机关可以介入审查合同内容。

“三个方向”是指法律介入智能合约的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软法”让第三方介入“企业对企业”智能合约。借助于代码编程人员,在代码中加入利益平衡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人工预言机,将纠纷解决方式与其进行关联。适用多重签名安排,当交易出现失衡时,借助于第三方的密钥阻止合同的最终履行。引入启动断续器条款,当出现不公正事由,诉请法院中止合同履行。第三方介入智能合约的方法可以由国家制定倡导性法律条款,由智能合约平台具体细化,并提供实践模板,供企业参考。

二是通过设置“计算机法庭”让司法介入智能合约。司法机关可以重点审查两类智能合约:一是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交易,二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交易;对此,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并对相关交易者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智能合约代码的技术性和用户的匿名性,司法干预首先会碰到证据与法院管辖的问题。这就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三是创设新的监管办法,让政府介入智能合约。支撑智能合约的区块链技术仍在发展,如果未能在一个受监管的环境中得到测试,未知的操作缺陷和漏洞将给交易者带来巨大风险。可以借鉴沙箱(Sand Box)测试,由政府设立技术检测机构,降低智能合约的适用风险。同时,可以对智能合约平台、矿工、软件和硬件制造商乃至用户进行监管。也可以设置中立的管理员,必要时干预智能合约的进程。

【本文为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项目号:20&ZD17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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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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