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挖矿”合同引纠纷?法院:无效、驳回!“双面玉女”刘诗诗现形记:表面人淡如菊,实则情史丰富内心狂野

因“挖矿”合同引纠纷?法院:无效、驳回!“双面玉女”刘诗诗现形记:表面人淡如菊,实则情史丰富内心狂野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贺林平

两家公司,因一宗虚拟货币“挖矿”服务合同引发纠纷,一个主张“活儿没干完,退钱”,一个要求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案件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官首次引用“绿色原则”,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2021年5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P盘服务。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P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29.5万元。某马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P盘服务,以某天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和违约金。

什么是“P盘”?Proof of Capacity,中文直译就是“容量证明”的意思,利用CPU或者显卡通过独特的算法将硬盘写满哈希数据,这个过程就叫P盘。而“挖矿”就是在P盘完成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盘提交到主网验证,从而达到挖取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

这么一盘,法官清楚了,某天公司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就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活动。而我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因此,法官认定,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知识点】

据悉,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挖矿”活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比如,一些非法组织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专业术语向普通人宣传、发展下线,可能触犯非法传销罪;一些“挖矿”平台沦为实控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进行诈骗的“工具”,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另外还可能涉及到有关计算机犯罪,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等。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022年4月2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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